匡扶正义 惩恶扬善
黑龙江高级法院恶意枉法裁判,不但隐瞒了双方一切证据、理由及立案开庭时间,
而且其编造的理由,竟未涉及本案齐忠臣诉世纪联华欺诈、侵权、伪造证据三项
核心问题,令人叫绝。
更令人叫绝的是,高法重复立案,如此一目了然的枉法裁判,同一合议庭同一天
做出一对,堪称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双胞胎枉法裁判。还有比这更明目张胆故意枉法的吗?
详细材料在www.ssttt.cn网站,齐忠臣电话;13704802882
第一份;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
(2008)黑民申字第956号
申请再审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;齐忠臣,男,1964年10月8日生,汉族,
系双鸭山市开关厂工人,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职工街10号。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;哈尔滨世纪联华胜达商业有限公司,
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93号。
法定代表人;张琳琳,总经理。
委托代理人;徐丽,女,1955年10月29日生,汉族,系哈尔滨世纪联华胜达商业
有限公司招商科科长,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93号。
申请再审人齐忠臣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世纪联华胜达商业有限公司(简称世纪联华
公司)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(2007)
哈民四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,已发生法律效力。此后,齐忠臣向本院申请再审。
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申请再审人齐忠臣申请再审称,世纪联华公司在本案中有四种违法行为,即欺
诈行为、违约行为、恶意侵权、伪造证据,致使争议房屋未曾达到合同约定的
使用状态,原审对合法有效证据不予采信。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履行合同,并赔
偿申请人500万元。被申请人在本院审查期间未提交书面意见。
本院认为,申请再审人齐忠臣与世纪联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
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“乙方(齐忠臣)装修设
计方案须报甲方(世纪联华公司)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”,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
人装修封闭的换衣间和仓库,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,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
没有约定该区域不许其他业户经营同类项目,原判决并无不当。
综上,申请再审人齐忠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
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(二)(六)项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
诉讼法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
裁定如下; 驳回齐忠臣的再审申请。
审判长;刘宇丹,代理审判员;刘东兴,代理审判员;曹茗,
书记员刘丽佳。 2009年4月20日
第二份;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
(2009)黑民申字第54号








